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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二部刑诉〔2020〕196号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生,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3********,汉族,专科毕业,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武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武安市工商局注册登记武安市**水店,开始在武安市新华大街党校北门租赁门市经营销售娃哈哈、立动、统一牌的桶装水业务。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从网上购买净水机两台、储水罐两个、假冒娃哈哈字样的注册商标桶装水盖4600个和10000个假塑封膜,在其门市南边的小屋内开始生产娃哈哈饮用桶装水。经查明,李某某未经娃哈哈集团授权,私自销售假冒娃哈哈注册商标桶装水4408桶,销售额55735.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桶装水盖、塑封膜、净水机、储水罐等;

2.书证:送水单、账本、银行转账记录等;

3.证人王某某、李某甲、申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高碑店市京娃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笔录;

7.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娃哈哈集团授权,私自销售假冒娃哈哈注册商标桶装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丙杰

检察官助理:武旭瑞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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