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乡**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武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2年3月27日,在中国**银行武安市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0万元的信用卡,卡号为46375800********,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郝某某最后消费199800元用于偿还自身债务后不再还款,该欠款于2015年3月14日逾期。中国**银行武安支行在2015年4月2日至2016年07月13日期间,三次派遣工作人员上门催收,并多次邮件催收、邮寄律师函,郝某某仍未归还欠款,后其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截止2020年07月31日,被告人郝某某共欠本金199638.27元,利息73792.23元,滞纳金11641.33元。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郝某某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庙前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催收通知书、证明、暂不收押通知书、抓获经过等;
2.被害单位证明及委托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经两次有效催收后不能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华
检察官助理:李亚东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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