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张帅,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现住河北省武安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武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武安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帅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张帅与受害人李某某签订购车协议,由李某某向张帅支付31.63万元用于购买丰田汉兰达一辆。张帅向汽车销售公司缴纳2.5万元定金后,余款用于赌博。损失31.63万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张帅与受害人贺某某签订合作购车协议,由贺某某向张帅支付114.5万元用于购买丰田普拉多三辆。同年7月10日,张帅与贺某某签订合作购车协议,由贺某某向张帅支付11.7万元用于购买朗逸一辆。张帅退回40万元,余款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损失86.2万元。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张帅与受害人张某甲签订购车协议,由张某甲向张帅支付40万元用于购买丰田普拉多一辆。张帅将该购车款用于赌博。损失40万元。
2020年6月30日,受害人张某乙以张某丙的名义与被告人张帅签订合作购车协议,由张某乙向张帅支付30万元用于购买丰田汉兰达一辆。同年7月12日,受害人张某乙以张某丁的名义与被告人张帅签订合作购车协议,由张某乙向张帅支付12万元(实际支付10万元)用于购买朗逸汽车一辆。案发后张帅退回27万元,余款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损失13万元。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张帅与受害人齐某某签订购车协议,由齐某某向张帅支付22.05万元用于购买丰田威兰达一辆。张帅将该购车款用于赌博。损失22.05万元。
2020年7月4日,受害人徐某某以王某某的名义与被告人张帅签订购车协议,由徐某某向张帅支付24万元用于购买本田冠道汽车一辆。张帅将该购车款用于赌博。损失24万元。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张帅与受害人杨某某签订合作购车协议,由杨某某向张帅支付150万元用于购买奥迪A6汽车三辆、陆地巡洋舰汽车两辆。张帅将该购车款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损失150万元。
以上七起案件,合计金额为366.8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车辆购买协议、微信转账截图等;
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薛某某证言;
3受害人张某甲、齐某某、杨某某、贺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张帅供述与辩解;
5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签订购车协议的方式骗取多名受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丙杰
检察官助理:武旭瑞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帅现被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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