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路**号**排**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武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3日至5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关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贾某某(已判)、白某某(已判)采取威逼、恐吓、殴打等手段,统一制定收购价格、统一销售渠道,强迫被害人聂某某的废纸打包站通过其渠道向沙河市**纸厂销售558.898吨左右废旧纸箱,总价1088864.1余元,并从中强制抽成,非法获取经济利益5.59余万元。
2、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关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贾某某(已判)、白某某(已判)采取威逼、恐吓等手段,统一制定收购价格、统一销售渠道,强迫被害人张某甲的废纸打包站通过其渠道向沙河市**纸厂销售565.975吨左右废旧纸箱,总价1185513.85余元,并从中强制抽成,非法获取经济利益5.66余万元。
3、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关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贾某某(已判)、白某某(已判)采取威逼、恐吓等手段,统一制定收购价格、统一销售渠道,强迫被害人张某乙的废纸打包站通过其渠道向沙河市**纸厂销售419.571吨左右废旧纸箱,总价822630余元,并从中强制抽成,非法获取经济利益4.2余万元。
4、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关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贾某某(已判)、白某某(已判)采取威逼、恐吓等手段,统一制定收购价格、统一销售渠道,强迫被害人张某丙的废纸打包站通过其渠道向沙河市**纸厂销售598.131吨左右废旧纸箱,总价1233782.35余元,并从中强制抽成,非法获取经济利益5.98余万元。
5、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关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贾某某(已判)、白某某(已判)采取威逼、恐吓等手段,统一制定收购价格、统一销售渠道,强迫被害人岳某某的废纸打包站通过其渠道向沙河市**纸厂销售414.222吨左右废旧纸箱,总价840281.39余元,并从中强制抽成,非法获取经济利益4.14余万元。
6、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关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贾某某(已判)、白某某(已判)采取威逼、恐吓等手段,统一制定收购价格、统一销售渠道,强迫被害人刘某甲的废纸打包站通过其渠道向沙河市**纸厂销售751.764吨左右废旧纸箱,总价1539288.9余元,并从中强制抽成,非法获取经济利益7.52余万元。
7、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关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贾某某(已判)、白某某(已判)采取威逼、恐吓等手段,统一制定收购价格、统一销售渠道,强迫被害人刘某乙的废纸打包站通过其渠道向沙河市**纸厂销售697.128吨左右废旧纸箱,总价1398638.19余元,并从中强制抽成,非法获取经济利益6.97余万元。
8、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关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贾某某(已判)、白某某(已判)采取威逼、恐吓等手段,统一制定收购价格、统一销售渠道,强迫被害人程某某的废纸打包站通过其渠道向沙河市**纸厂销售1087.111吨左右废旧纸箱,总价2192824.95余元,并从中强制抽成,非法获取经济利益10.87余万元。
9、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关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贾某某(已判)、白某某(已判)采取威逼、恐吓等手段,统一制定收购价格、统一销售渠道,强迫被害人张某丁的废纸打包站通过其渠道向沙河市**纸厂销售629.83吨左右废旧纸箱,总价1329372.05余元,并从中强制抽成,非法获取经济利益6.3余万元。
10、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关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贾某某(已判)、白某某(已判)采取威逼、恐吓等手段,统一制定收购价格、统一销售渠道,强迫被害人刘某丙的废纸打包站通过其渠道向沙河市**纸厂销售317.362吨左右废旧纸箱,总价572029.91余元,并从中强制抽成,非法获取经济利益3.17余万元。
11、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关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贾某某(已判)、白某某(已判)采取威逼、恐吓等手段,统一制定收购价格、统一销售渠道,强迫被害人连某某的废纸打包站通过其渠道向沙河市**纸厂销售160吨左右废旧纸箱,总价388717.1余元,并从中强制抽成,非法获取经济利益1.6余万元。
12、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关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贾某某(已判)、白某某(已判)采取威逼、恐吓等手段,统一制定收购价格、统一销售渠道,强迫被害人张某戊的废纸打包站通过其渠道向沙河市**纸厂销售281.852吨左右废旧纸箱,总价532159.82余元,并从中强制抽成,非法获取经济利益2.82余万元。
综上,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关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贾某某(已判)、白某某(已判)采取威逼、恐吓、殴打等手段,统一制定收购价格、统一销售渠道,强迫被害人聂某某等十二家废纸打包站通过其渠道向沙河市**纸厂共销售6481.844吨左右废旧纸箱,总价13124102.61余元,并从中强制抽成,非法获取经济利益64.82余万元。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沙河市**纸厂采购入库单明细表、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聂某某、连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欺行霸市,强迫他人接受服务,通过从中抽成谋取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红江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八册、光盘十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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