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8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受雇于王某某(已判)的委托,在武安市**路**街开发项目部(属开发项目、无法人资质)担任财务副总,以投资、卖房为由,以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武安市**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公开宣传,以高于银行利息(月息二分五到三分不等)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经邯郸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李某某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5人(22人次),借款合同和收据金额共计2426.4万元,实际收款金额2228.0667万元,已还本金0元,剩余未偿还本金2228.0667万元,支付利息301.9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借款合同、收款收据、武安**街认购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取章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2证人王某某、马某某、卫某某、高某某、任某某、郭某某、包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邯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辨认笔录八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通过公开向公众宣传,采取支付高利息方式,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华
2020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北省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六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