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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公诉刑诉〔2018〕271号(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8〕27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3日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5日16时许,被害人樊某某将车停在邯郸市永年区**汽车服务店洗车,因其在附近工作,樊某某便离开该洗车店。该洗车店因需要向其他车辆提供服务,樊某某车辆影响后来车辆的停放,在该洗车店工作的被告人郝某某便去叫樊某某过来挪车。被害人过来后,双方因挪车时间快慢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架,在冲突中,郝某某至樊某某右锁骨远端骨折,郝某某也有受伤。经伤情鉴定,樊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樊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撤回控告申请书、和解书、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海现

2018年8月9

附:

      1.被告人郝某某在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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