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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公诉刑诉〔2018〕455号(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8〕4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6********,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邯郸市永年区***镇**村。2016年12月27日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永年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0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0日张某某因病被永年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其姐姐张某甲和其姐夫胡某某因婚姻问题发生纠纷,在胡某某到张某某家中送孩子时与胡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在街门口发生打斗,张某某将胡某某打伤,将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永年区公安局立、破案报告、户籍证明、调解协议: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百某某、董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亚钊

2018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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