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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公诉刑诉〔2019〕32号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邯郸市永年区**镇**村。2018年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3日22时许,吴庄村民王某甲和王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某打了王某甲几耳光后被人劝开。后王某甲同其弟弟王某乙找到王某某理论时再次发生打斗,王某某将王某甲打伤,经鉴定王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永年区公安局立破案报告、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巳、王某庚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亚钊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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