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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公诉刑诉〔2019〕64号(闫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9198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及住址:邯郸市丛台区**乡**村*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立案侦查,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20时许,闫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面包车,沿永年区广府镇二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大堤村南路段时,驶入道路西侧,与由北向南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责任事故认定,闫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实行右侧通行;且在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收款证明:收到贰万元丧葬费,户籍证明;2.证人闫某甲证言;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交通责任事故认定,酒精检测报告,机动车检测报告,尸检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一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且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云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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