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8〕478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4********,汉族,小学文化,住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区**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网上追逃,2018年11月1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抓获,2018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8日晚8时许,崔某乙(已判)因发现其妻子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在QQ上频繁联系,便与被告人崔某甲、刘某某(已判)、崔某丙(已判)联系教训一下李某乙。四人当晚在邯郸市永年区**乡**村一饭店喝酒时,崔某乙拿着其妻子手机,见李某乙从QQ上与其妻子联系,便以其妻子的名义约李某乙到**村土地庙附近的街道上见面。四人对赶来的李某乙进行质问、殴打、恐吓,并由崔某乙对该过程进行录像。崔某乙提出让李某乙给自己拿钱,刘某某及崔某丙、崔某甲三人在一旁威胁将李某乙扔到河里或将其送派出所处理。李某乙出于害怕答应了崔某乙的要求,先后两次联系朋友往自己的微信上共转了4000元,并转到了刘某某的微信上。后李某乙在刘某某、崔某丙、崔某乙、崔某甲四人的强迫下又出具了欠条。四人仍未作罢,刘某某在翻看刘某某微信后发现其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上有400元,便让李某乙将这400元又转到了自己的微信上。待李某乙被放走后,四人将4400元瓜分,其中崔某甲分得1000元,得知被害人报案后又将该款通过微信转给崔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示意图、微信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伤情照片、判决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甲、崔某丁、崔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4.被告人崔某甲、同案犯刘某某、崔某乙、崔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俊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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