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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19〕159号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现住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镇**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永年区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4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1月1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着豫E**号小型轿车,沿永年区治李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小龙马加油站时,因操作不当,车的左侧与道路中心的隔离带发生碰撞,致使翻车,车在翻滚中与道路北边同向行驶苗某甲的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苗某乙、王某某受伤,苗某甲的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做到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案发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示意图、尸检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款证明;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酒精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尸检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道路法规,发生致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桂英

2019年5月14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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