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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19〕259号(武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5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永河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龙曹村附近的高速桥下时越过道路中心黄线在道路南侧逆行,行驶至龙曹村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申某某无驾驶证驾驶的已注销的冀D**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申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武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四十二、四十五条的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违法违纪证明、领取证明、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证言;3.被告人武某某供述;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情况、痕迹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燕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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