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乡**村。2019年5月2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1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5日16时许,邯郸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要求永年区公安局协查一起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称永年有涉案线索。经查,李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均行政处罚)等人办理的假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均从一个叫顾某某的人手中购买。
2、2018年3月30日19时20分许,顾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江苏省仪征市浦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德军废品收购站”时,与林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使林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顾某某驾车逃逸,2018年4月25日15时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认定,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证据:
1书证:转款记录截图、伪造的相关证照复印件、邯郸市永年区安康技术培训中心证明:经从国家应急管理部网站查询,无李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等人的办证信息,以上人员持有假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韩某某、李某某、李某丁、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顾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2)交通肇事罪证据:
1.书证:前科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聘请书、江苏省发还暂扣款(物)专用收据、林某某出院记录、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用票、车辆检验委托书等;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顾某某供述与辩解;5.江苏省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仪公交认字[2018]X9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6.道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第835号
2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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