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337号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6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系河北**交通安全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街*公寓**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12日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12日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北**交通安全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6年9月12日在永合会镇庄沟村东南占地45072.9平方米(折合67.61亩),建设河北**交通安全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经查属违法占地。经邯郸市国土资源局(现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鉴定,被该公司占用的农用地共造成17.5125亩(均为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赵某某。在2018年永年区卫片执法拆除行动中,该公司主动将17.5125亩中的14.9亩耕地上的建筑物进行了拆除并种植了青苗。目前该公司的违法占地量为2.612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嫌犯罪移送书、鉴定专家证书、测绘资质证书、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核查赵某某是否复耕的函、核查赵某某是否复耕的复函(17.5125亩中的14.9亩已复耕),国土资源局移交证据材料、河北**交通安全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被拆除后的照片、赵某某的户籍证明;2.证人霍某某、郭某某、郭某乙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邯郸市国土资源局邯国土资耕鉴字[2018]2号耕地毁坏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19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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