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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19〕338号(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338号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7********,汉族,群众,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4日晚19时许,永年区新洺路金龙KTV院内,杨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借故滋事,逞强好胜,将李某某、李某乙二人打伤,经鉴定,该二人均为轻微伤。2018年9月4日,双方调解,受害人谅解了杨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杨某某投案证明、杨某某在逃表、责令聚结悔过书、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和解材料等证据;2.证人赵某某、穆某某、张某某、宋某某、闫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李某乙、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永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6.相关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19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临洺关镇北石口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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