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19〕357号(李某某放火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7月3日投案自首,同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12时许,李某某骑电车到本村村西麦地,将已点燃的香扔到麦地,引起大火,烧毁小麦31.4亩,经邯郸市永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为373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投案自首证明、现场图、现场照片、受害人收到的李某某赔偿款收到条及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2.证人张某某、李某甲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郝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邯郸市永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19年9月1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看书。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