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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19〕359号(李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人李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2000******,汉族,群众,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下午16时许,在永年区临洺关镇乐乐网吧门外,李某某伙同柴某某将崔某某的电动摩托车盗走,经永年区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30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对赃物的指认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无违法违纪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2.证人柴某某证明;3.受害人崔某某陈述;4.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5.邯郸市永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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