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抓获,并于5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魏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22时许,在刘营镇龙曹村董某某家,宁某某、魏某某、赵某某(上网追逃)、赵某甲(小明)等四人手持棒球棍、铁棍等器械将董某某大门砸开,未经董某某同意闯入家中,并将其居住的北屋木门、玻璃等物品砸坏,打砸过程中董某某的脸部被碎玻璃划伤,魏某某的头部被砸伤,经法医鉴定:董某某、魏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另据侦查查明:2011年10月16日16时许,魏某某伙同杨某某、韩某某(均已判)在西滩头村西街与赵某某、赵某甲发生争执,杨某某持锯、魏某某和韩某某持砖头将赵某某、赵某甲二人打伤,经鉴定,赵某某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示意图、控告书、判决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抓获证明、前科证明、在逃人员信息表、户籍证明;2.证人武某某、韩某某、赵某乙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魏某某、赵某某陈述;4.被告人宁某某、魏某某、韩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物价鉴定、伤情鉴定;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附:
1.被告人宁某某、魏某某均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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