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乡**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1时许,杨某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冀D**号轻型封闭货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东三环路与环湖大道交叉口东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邢司医鉴【2019】毒鉴字第2682号的血液酒精浓度鉴定书鉴定结果显示,杨某某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6.8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现场照片、案件查获经过、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关于未能取到证人证言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