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451号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91978********,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号,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村**。2002年9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2年10月6日释放;2005年1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6月26日释放。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133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路**号,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街**院**单元。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19日经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7月31日,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9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村**区**号。2018年12月20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并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35197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吕寨镇**村**号,住址: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城**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35196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于2019年7月22日;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9月6日、9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10月6日、10月25日补查重报;经请示邯郸市扫黑办,于10月30日将王某甲等4人与李某某等人分案后和韩某某并案处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后半年,为控制鄂尔多斯物流专线,犯罪嫌疑人郝某(在逃)、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等人商量给杨某某找事,想办法让其物流车在鄂尔多斯被交警或工商扣车。遂由王某甲、郝某联系张某某并具体交代事项,张某某联系王某丙和其共同碰瓷。2013年10月12日21时许,张某某、王某丙开着一辆面包车在鄂尔多斯东胜区民达煤矿附近故意碰撞李某甲货车,人为制造交通事故,使李某甲货车被交警扣押。韩某某通过郝某或直接给张某某支付15000元作为碰瓷费用,张某某将其中的5000元支付给王某丙作为报酬。随后,杨某某接到郝某的电话威胁称,找王某乙按时交保护费,否则还要给门市的货车找事,杨某某被迫同意。2014年3、4月份,王某乙向杨某某索要3600元;6月份索要8000元未果,王某甲、王某乙在杨某某门市闹事、打砸,后被拘留10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鄂尔多斯民达煤矿碰车事故笔录,网银收款对手信息,强险抄件,张博祥银行流水记录等;
2.证人李某甲、郑某某、杨某甲、赵某甲、宋某某、赵某乙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朱某某陈述;
4.被告人薛某某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所附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韩某某某、张某某、王某丙等人共同以暴力相威胁、恐吓,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云
2019年11月3日
附:
(一)被告人羁押情况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韩某某被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某被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
3.被告人王某丙羁押于邱县看守所。
(二)卷宗材料及证据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