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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19〕453号(李某甲开设赌场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45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手机微信建立好友群,组织薛某某、郗某某、李某乙等多人,在“min汽划水游戏平台”内以斗地主、打麻将方式赌博,李某甲有时也会参与赌博,李某甲每局抽取5元至10元不等的房费, 李某甲称其抽取房费28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郗某某、李某丙、李某戊、薛某某、李某丁、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腾讯公司出具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微信组织多人,在网络平台上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燕

2019年11月5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用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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