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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19〕458号(于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45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94********,汉族,中专,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住山东省威海市******号**室,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019年7月5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7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某某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同案犯范某某、王某某、代某某三人租住在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内,通过“花海”、“蝴蝶飞”、“二嫂”、“小天仙”、“亚米”、“好嗨哟”、“卡哇伊”等多个非法涉黄手机APP网络直播平台进行裸体淫秽表演,引诱观看网友进行现金充值购买各个直播平台设置的虚拟“礼物”,对其进行“打赏”,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于某某在2019年初在直播平台“小姐姐”(现更名为“卡哇伊直播”)观看、“打赏”,与范某某互加QQ好友,并主动帮助范某某建立“粉丝福利”QQ群,方便范某某拉拢“打赏”额度较大的网友。该QQ群目前有468名成员,被告人于某某作为该QQ群管理员,帮助范某某将50部淫秽视频制作为压缩文件并在QQ群内多次传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于某某抓获经过,微信及支付宝截图、同案犯范某某QQ群截图、范某某微信截图、范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被告人于某某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2.同案犯范某某、代某某、王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永公刑鉴字[2019]0005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19年11月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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