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52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永年区**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8被抓获,2019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取保候审。
宋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区**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投案自首,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取保候审。
赵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区**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抓获,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7日取保候审。
成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区**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投案自首,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宋某乙、赵某某、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晚22时许,在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白云生态园饭店大院内,被告人宋某某等人驾驶车辆离开时与在该饭店吃完饭欲驾车离开的永年区西阳城乡苏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车辆走顶,宋某某于苏某某、刘某某发生冲突,后被告人宋某某、宋某乙、赵某某、成某某与苏某某、刘某某等人发生打架。后经鉴定苏某某、刘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9年4月3日双方调解,被害人撤回控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和解书、谅解书、收到条、撤回控告申请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违纪证明。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苏某乙、刘某乙、刘某丙、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苏某某、刘某乙陈述。4.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宋某乙、赵某某、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物价鉴定室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宋某乙、赵某某、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赵某某、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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