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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19〕540号杨某某、王某某等三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54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乡**村**号,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该案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乡**村,因涉嫌犯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该案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申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0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因涉嫌犯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永年区看守所刑事拘留。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申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被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夫妻二人商量后由杨某某在“卡哇伊”非法涉黄手机APP网络直播平台注册登记为主播人员,二人利用杨某某的手机在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小区**号**单元**租住房内进行裸体淫秽表演,引诱观看网友进行现金充值购买平台虚拟礼物进行“打赏”,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同时还添加网友为微信好友,通过微信向他人发送淫秽视频。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7月10日,王某某夫妇累计从“卡哇伊”平台的非法所得为98069元。

2019年4月份至被抓获,被告人申某某通过“经纪人”原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卡哇伊”涉黄平台从事淫秽表演,同时还添加网友为微信好友,通过微信向他人发送淫秽视频。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申某某应杨某某的邀请,两次来到河北沧州杨某某夫妇租住地,多次和杨某某夫妇在“卡哇伊”涉黄平台直播三人淫秽行为,同时还添加网友为微信好友,通过微信向他人发送淫秽视频。2019年4月份至案发,申某某接受原某某、王某某转款共计69956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治安[2019]1371号指定管辖批复,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扫黄打非办联[2019]1号文件及附件、嫌疑人支付宝收支明细、电话通讯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嫌疑人到案经过及违法违纪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身份信息等证据。2.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申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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