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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19〕544号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54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9********,汉族,中专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号永年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20日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4日上网追逃。2019年9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岙山边防派出所抓获,201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永年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01日17时许,同案犯赵某某(上网追逃)因碰车问题与乔某某发生纠纷,后赵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对乔某某实施殴打,后同案犯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被拦开,拦开后同案犯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离开现场。约八分钟后,赵某某返回现场拦截准备离开的乔某某,并用黑色瓶装喷雾剂对乔某某面部进行喷射,随即对乔某某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将在现场拦架的乔某某母亲盖某某致伤。经法医鉴定,乔某某、盖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证明、出所登记表、监控视频截图、视频分析、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乔某某、盖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赵某某供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邯永公(物证)鉴(伤检)字[2018]2606号伤情鉴定书、邯永公(物证)鉴(伤检)字[2018]2607号伤情鉴定书、邯永公(物证)鉴(伤检)字[2018]21273号伤情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桂英 

2019年12月1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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