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19〕564号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5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取保候审。2014年8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原永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吸食毒品被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分局行政拘留后对其进行社区戒毒。2015年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原永年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22日11时许,在永年区临洺关镇老洛河桥南侧,永年交警大队民警胡某某、张某某等人执勤检查车辆时,拦停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进行检查,在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检查时,李某某不服从检查,强行驾车逃离,将民警胡某偶带倒致伤,经法医鉴定胡伟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胡某某行政执法证件、赔偿协议、谅解书、抓获证明、前科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信;2.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桂英

2019年12月29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