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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102号(武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5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抓获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武某某未经批准伙同陈某某等人,多次在永年区刘汉乡寨里村西北、姚村东南非法占用耕地盗采砂资源,造成5.18亩基本农田原耕作层受到破坏,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砂场开具的票据、邯郸市永年区国土资源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微信交易记录、宗地面积图、界址点坐标表、土地毁坏鉴定专家签字和专家资质证明、抓获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姜某某、胡某某、 唐某某、证言;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邯自然规划耕鉴字[2019]1号鉴定书。5、相关辨认笔录。6、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基本农田上进行开采破坏,且破坏的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20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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