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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103号闫某某故意伤害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区**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永年区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闫某某与其妻子杨某某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因此杨某某离家去北京打工。2019年11月6日22时25许,被告人闫某某给妻子杨某某打电话,威胁杨某某回家,若不回家,就去其娘家闹事。杨某某拒绝回家。2019年11月6日23时03分许,闫某某给西苏派出所打报警电话称其要去妻子娘家闹事。2019年1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酒后持菜刀到西苏镇**村其妻子杨某某娘家,先与妻弟发生口角,并用菜刀将妻弟左前臂和面部砍伤,后将闻讯赶来拦架的岳母李某某用菜刀砍伤面部。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闫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凶器照片、户籍证明;2.证人杨领、李某乙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闫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闫某某指认凶器照片、提取物证菜刀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桂英

2020年3月28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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