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镇**街**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9日投案,同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当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6日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再次提请我院审查逮捕,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镇**街**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6日投案,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宋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耿某某(已判)等人,多次在永年区刘汉乡白塔村村西南土地上盗采砂资源,根据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件移送书提供的数据,盗采砂资源共计11.6595亩,除去0.0795亩农村道路外,共造成11.58亩耕地原耕作层破坏。盗采的砂资源经永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1253027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砂监测报告、永年区水利局关于相关被告人没有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被告人未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证明、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现场照片、邯郸市永年区刘汉乡白塔村西南采砂地块勘测定界图;2.证人刘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等人证言;4.被告人杜某某、宋某某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耿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邯郸市永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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