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镇**村,该犯于2015年1月4日因盗窃被永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8年2月28日因盗窃罪被永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11月26日因盗窃被名关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白某乙因女儿手机于2020年1月9日丢失一事问过被告人白某甲。2020年1月10日14时许,白某乙再次找白某甲询问此事,白某甲因为该事殴打白某乙,白某乙打电话叫来其女婿并报警,后白某甲到郭某甲家拿来一把菜刀,并持刀在**村内追逐警车,将警车的后挡风玻璃砍坏,还将后来赶到的白某乙妻子安某某砍伤。被损毁物品价格合计1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现场照片、被损坏警车照片、受害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户籍证明等;2.证人白某丙、白某丁、连某某、郭某乙、王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白某乙、安某某陈述;4.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物价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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