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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137号周某某等三人开设赌场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

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9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乡**村,因犯包庇罪被保定市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抓获并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王某某于2018年6月至12月招募周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天地人和”、“柒鑫卡五星”、“ 柒鑫棋牌”等赌博平台进行经营,周某某、陈某某作为王某某赌博平台拉手、财物、上下分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广告等方式为王某某往赌博平台拉入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周某某拉的赌客每赌博一局周某某获利0.5元,陈某某每月收取王某某工资6000至7000元,王某某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21日微信(W1553124****)、支付宝(1733212****、1773226****)共收取赌资流水合计11899753元。

2. 王某某于2019年3月至11月6日,招募周某某、陈某某、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九州华夏”、“欢乐柒鑫”赌博平台进行经营,周某某、陈某某以同样方式负责拉人,周某某使用支付宝(1361322****、1983327****)收取赌资共计3064564元。周某某负责给参赌人员上下分、销售房卡,共非法获利20万元。陈某某作为王某某财务,负责给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及上下分,每月收取王某某17000元工资,共计5、6个月,获利85000元至102000元。

3. 2019年11月至12月25日,李某某、刘某甲在保定市蠡县**小区租房子用于其团伙人员居住,合伙招募周某某、陈某某、鲍某某、刘某乙等人在“七星互娱”赌博平台上充当拉手及财务,周某某拉入100多名参赌人员并为其上下分及负责资金结算,每局抽取参赌人员2元提成,获利13万元,李某某获利11万元,陈某某获利1万元。周某某、陈某某使用支付宝(1823002****、1983327****)为参赌人员上下分收取赌资共计5023845元。

周某某共计获利450000元;陈某某获利102000元;李某某获利1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北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邯郸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鲍某某与李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周某某微信提取赌博玩家微信截图、钱某某支付宝交易记录、刘某乙支付宝交易记录、周某某与王某某微信交易记录、周某某支付宝交易记录、前科证明、户籍证明:2.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及同案犯鲍某某、刘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接受他人招募在赌博平台进行经营,为赌博平台充当拉手、财物、上下分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广告等方式拉入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从而抽头渔利;李某某为他人提供犯罪场所,同时招募他人组织网络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利军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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