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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142号(杨某某诈骗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村,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杨某某退赔被害人钱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8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利用网络,多次谎称以自己能达到受害人想要目的的方式,骗取受害人钱款,其中:

1.2019年5月份,吴某某因患肝硬化晚期没资金治疗,在微信上认识杨某某,杨某某称能帮吴某某募集捐款,但是需要吴某某自己提供启动资金,吴某某先后转给杨某某5000元;

2.2019年5月份,刘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杨某某,杨某某谎称自己能给刘某某领养个小女孩,刘某某先后转给其5500元;

3.2019年6月份,代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杨某某,杨某某谎称自己能给代某某领养个小女孩,代某某先后转给其4100元;

4.2019年8月份,杨某某利用微信聊天工具,以买标准为名骗取弓某某定金3000元;

5.2019年9月份,王某丙通过微信认识了杨某某,杨某某谎称自己能给王某丙领养个小女孩,王某丙先后转给其500元;

6.2019年9月份,杨某某利用微信聊天工具,以买标准为名骗取宋某某定金2600元;

7.2019年9月份,王某丁通过互联网发布求购标准件信息,杨某某看到后主动和王某丁联系谎称其可以提供该产品,王某丁让其父亲王某甲联系杨某某并支付1000元定金;

8.2019年10月份,孙某某通过微信认识杨某某,杨某某谎称自己在省里上班,能给其办理养老保险,孙某某微信转给杨某某4000元;

9.2019年10月份,张某某通过微信认识杨某某,杨某某谎称自己能帮其在审车过程中照顾,张某某转给其3100元;

10.2019年10月份,杨某某利用微信聊天工具,以买标准为名骗取李某甲定金5000元;

11.2019年11月份,杨某某称其可以一万九千元,帮王某乙领养一名小女孩,后让王某乙先向其转款2000元,后王某乙并未转款;

12.2019年10月28日,杨某某以买标准件为由,从受害人李某乙处购买3024元货物,在支付2600元后,剩余424元尾款不在支付,并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永年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收养协议书、证明、前科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弓某某、吴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代某某、宋某某、王某丙、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受害人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海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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