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永年区新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交警北路交叉口附近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对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第一次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1mg/100ml,后杜某某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再次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33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查询记录、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彭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李献力
检察官助理:张耀天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