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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171号(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年区名张线与东洞头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5.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赵县司法局出具的评估报告、查获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现

2020年6月15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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