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175号刘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小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贺某某(已判)、周某某(情况不详)等人驾车窜至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中原市场西门南边“家旺烟酒”门市,将该门市内的三件郎牌原浆白酒和30条各类品牌香烟盗走。经物价鉴定,三件原浆酒价值1620元,30条各类品牌香烟价值4120元,总价值5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抓获证明、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被害人谅解书、被告人在逃表、被告人现实表现证明、同案犯贺某某判决书、户籍证明、刘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害人姚某某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贺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监视居住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