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196号(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组,现住邯郸市永年区**家属楼,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机动车,行驶至永年区新洺路与政府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被查获时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抽血照片、查获证明、到案证明、无违法违纪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梁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4.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永年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