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现住邯郸市永年区**家属楼,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机动车,行驶至永年区新洺路与政府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被查获时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抽血照片、查获证明、到案证明、无违法违纪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梁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4.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永年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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