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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213号(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机动车,在永年区沿新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菜市街口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邯郸市丛台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查获证明、抽血照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道路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现

2020年7月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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