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机动车,在永年区沿新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菜市街口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邯郸市丛台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查获证明、抽血照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道路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现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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