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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222号(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24日投案自首,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17时25分,被告人崔某某驾驶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刘河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刘固村南十字路口超车时,与沿白塔村至刘固村乡间道路由西向东行驶孟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孟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孟荣的于2019年5月13日13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崔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永年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尸检照片、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谅解书、赔偿协议公证书,到案情况说明、现实表现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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