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投案自首,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时5分许,郝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机动车,沿南潭路由南向北行驶到与环城路交叉口北侧时,撞到道路上的升降式限行立柱,造成升降式限行立柱损坏、冀D**号机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郝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送检,被查获时郝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4.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指认车辆照片、赔偿协议书,到案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郝某某供述和辩解;3.邯郸市誉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浓度鉴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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