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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228号陈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组**号,居住地同上。被告人陈某某于2008年因涉嫌抢劫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2009年因强奸罪(未遂)、寻衅滋事罪被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执行六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0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永年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7日17时39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永年辖区道路赵辛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吕七方村路口时,与向行驶杜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蹭,造成杜某某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逃逸至洛鸡路与赵辛线交叉路口西侧时,与裴某某驾驶的冀D**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冀D**号小型轿车、冀D**号重型普通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下车向裴某某脸部打一拳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洛鸡路向西逃逸至**镇**商场门口时因爆胎停下,大车司机裴某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孙某某、路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处理警情时,被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辱骂、撕扯、殴打,出警人员路某某的衣服被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撕毁、执法记录仪被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摔毁,另外5、6人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驾驶的别克肇事车辆推到路边,后该肇事车辆被开走,阻碍民警执行职务,造成大量群众围观,交通道路堵塞。经检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41.8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撕扯的警服及被摔坏的执法记录仪照片;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徐某某、施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孙某某、路某某、苏某某、杜某某、裴某某的陈述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7.苏某某、陈某某、裴某某、赵某某、徐某某、施某某的辨认笔录;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桂英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现羁押在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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