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乡**村,2015年3月2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7日,因未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予行政拘留。2016年4月15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永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8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批准刑事拘留后在逃,同年9月23日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乡**村,2016年12月19日因**村新民居寻衅滋事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批准刑事拘留后在逃,2019年8月3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正西乡哆来咪KTV与苑某某、潘某某、靳某某、党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苑某某、潘某某等人准备离开时,在KTV门口东边用扳手、撬棍等物品对苑某某、潘某某等四人及其所开白色凯越轿车乱打乱砸,经鉴定苑某某、潘某某均为轻微伤;被砸车辆损失价格为2911元。2019年8月10日游某某、张某某赔偿受害人2万元损失,双方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明、车辆信息、被砸车辆照片、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谅解书、和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永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证人白某某、党某乙、靳某某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苑某某陈述;4、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邯郸市永年区价格认定中心文件:车俩损失价格为2911元;6.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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