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镇**街。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祁某某与其妻子姚某某带着孩子到广府古城游玩,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广府古城东环路南侧停车场,后被王某乙骑的马蹬了一个坑,当日13时许,因电动车维修一事,王某乙的哥哥被告人王某甲与祁某某发生纠纷并打架,造成祁某某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祁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王某甲右手第五掌骨完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悔过书、被告人照片,被害人撤回控告书、和解书,到案情况说明,现场平面图,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姚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杜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祁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