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5********,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0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永年辖区道路中华大街北延由南向北行驶至**会所前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由东向北驶入道路的冀D**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和乘坐冀D**号小型轿车的韩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夜间上道路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抽血送检,案发时被告人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54.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郑某某已取得王某某、韩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款凭证、驾驶人查询信息、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2.证人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鉴定报告、痕迹检验报告;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桂英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