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3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现住该村,务农,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01日被永年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04月0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22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永年区京深线444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抽血送检,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邢县司鉴【2020】毒鉴字第307号血液酒精浓度鉴定书鉴定结果显示,被查获时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2.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酒精检测报告、无违法违纪证明、户籍证明;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邢县司鉴【2020】毒鉴字第307号血液酒精浓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利军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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