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区**号,现住户籍地。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5月21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经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5日11时许,在**镇**市场,被害人胡某某因为收菜的事,与被告人路某某父亲路某甲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推搡辱骂。路某甲儿子路某某在该菜市场门口看见后,驾驶一辆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故意撞倒胡某某,造成胡某某左侧腓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2.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证人路某甲、顾某某、顾某甲、顾某乙、高某某的证言;5.法医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桂英
检察官助理:王蒙
2020年8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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