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号,住该村,籍贯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网上追逃,2019年3月5日投案自首,同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办理取保候审,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监视居住。
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区**号,住该村,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区**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网上追逃,2019年3月5日投案自首,同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办理取保候审,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顾某某因胡某某(已判决)家人和被害人胡某某发生过争吵,后胡某某纠集段某某、顾某某二人,持铁棍到永年区**镇**村北边地里对胡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胡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永年区公安局立、破案报告、户籍证明、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尚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及同案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段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桂英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1.两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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