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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275号(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0时1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机动车,沿中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健康大街交叉口北侧时,为躲避执勤民警检查,由南向北倒车时,与由北向南行驶侯某某驾驶的冀E**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向南逃窜,后被执勤民警追上抓获,经事故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送检,被查获时赵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相关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具结悔过书、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到案说明情况、无犯罪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侯某某证言;3.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7月31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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