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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285号(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申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沿永年区永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华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证明、无犯罪证明、户籍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2.证人申某乙证言;3.被告人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现

2020年84

                                      (院印)

附件:

 1.被告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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