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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303号宋某甲、宋某乙等三人非法采矿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3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抓获归案,2020年4月20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3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抓获归案,2020年5月20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乙采砂场名称为邯郸市永年区**建材厂,法人代表为杨某乙。杨某乙建材厂分别于2019年1月9日和2019年1月1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和河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其中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后杨某乙为谋取私利,在采砂许可证已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份至11月份组织被告人宋某乙、被告人宋某甲、被告人杨某某、宋某丙、白某某、杨某丙、等人在北石口村洺河河道内采砂运至岸上进行加工出售。杨某乙砂厂在洺河河道非法采砂的参与者中涉案人员分工明确,杨某乙还是具体负责人和组织者,宋某丙负责砂厂管理、厂内筛沙、卖沙、河道内指挥钩机从什么位置采砂,白某某负责开钩机在洺河河道内铺路挖砂,宋某乙、杨某某负责开翻斗车从洺河河道内将挖好的砂运至岸上砂厂,杨某丙、宋某甲负责晚上非法采砂时在杨某乙砂厂附近路口放哨望风。经查,杨某乙等人于2019年9月7日至11月份在洺河河道内非法采矿约25天,将这些河砂加工后出售,卖砂的钱均通过杨某乙微信二维码收款进入杨某乙微信账号,经查询杨某乙微信于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12月10日微信二维码收款合计为585965元。

经勘察现场,现场查获的杨某乙等人非法采砂砂坑体积为4245.3立方米。经物价鉴定,4245.3立方米河砂价值为2759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杨某乙砂厂到洺河河道内采砂位置的地理信息图、杨某乙在洺河采砂占地方位图(面积为1678平)、非法采矿案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筛沙机照片、砂坑的面积及深度和方数的情况说明、宋某丙等人的户籍证明、杨某乙邀请杨某丙等人建“共同致富”微信群的群员页面截图、“共同致富”微信群现在群员信息页面截图、白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宋某乙、宋某丙、宋某甲等人微信号个人信息页面截图、“共同致富”群聊内容、杨某乙及宋某丙等人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的情况说明、杨某乙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杨某乙住院的情况说明及住院病案、杨某乙砂厂的营业执照及河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2.证人宋某丁、梁某某、宋某戊、宋某己、杨某丁、郭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宋某己、宋某乙、杨某某及杨某乙、宋某丙、白某某、杨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物价鉴定、相关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810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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