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沿永年区**新民居南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李某甲家胡同口北侧时,与赵某某停放在道路西侧的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4810mg/100ml,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说明、驾驶证信息查询、行驶证信息查询、到案说明、无犯罪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现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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